[PINKAGE HK] 服務使用條款及細則

 [PINKAGE]

的服務使用條款和條件

 

第 1 條(目的)

本條款及條件的目的是為了使用網上商城提供的互聯網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服務”)  [PINKAGE] (以下簡稱“商城”)由 [PINKAGE運營] (以下簡稱“公司”),闡明公司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 2 條(定義)

 “商城”是指為用戶進行商品等交易而設立的虛擬營業場所。 通過使用計算機等信息通信設施,確保公司向用戶提供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等”)。 ”),也指經營網上商城的企業家。

 “用戶”是指根據本條款進入“商城”並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務的會員和非會員。

 “會員”是指向本公司提供個人信息並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能夠持續獲得本服務信息並繼續使用本服務的人員。本公司提供的服務。

 

第 3 條(條款和條件的發布和修改)

 公司應張貼本條款的內容、公司的商號、代表董事姓名、營業場所所在地地址(包括投訴地址) )、電話號碼、傳真發送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商業登記號碼、通信銷售業務申報號碼、個人信息管理人等。 在服務的啟動屏幕(整個頁面)上,以確保用戶可以輕鬆看到信息;但是,這些條款和條件的內容可以供用戶通過連接的屏幕查看內容。

 公司可能會通過提供單獨的連接屏幕或彈出屏幕的方式要求用戶確認,以確保用戶能夠理解重要內容,例如撤回要約、運輸責任、條款和條件等。在用戶同意本條款和條件之前,返回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內容。

 公司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範圍內修改這些條款和條件,包括《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合同條款監管相關法》和條件、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簽名法、信息通信網利用促進信息保護相關法等 、《上門銷售相關法》、《消費者保護法》。

 如果公司修改這些條款和條件,則應在服務的啟動屏幕上指定並發布應用日期和修改原因以及當前條款申請日期前七 (7) 天的條件;但是,如果本條款和條件的修改對用戶不利,則應提前至少三十(30)天的寬限期通知該內容。  在此情況下,公司應明確對比修改前後的內容,以確保用戶能夠輕鬆看到內容。

 如果用戶不同意修改後的條款和條件,公司可能會阻止使用服務。  如果用戶繼續使用服務,則視為用戶已同意本條款及條件的修改。

 

第 4 條(本條款和條件以外的適用規則)

本條款和條件或本協議任何解釋中未規定的任何事項均應遵循 《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保護相關法案》、《合同條款和條件監管相關法案》、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保護指南》以及相關法律或商業慣例。

 

第 5 條(服務的提供和變更)

 公司應提供以下服務:

  1. 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並簽訂購買協議;
  2. 運送已簽訂購買協議的商品或服務;和
  3. 提供公司規定的任何其他服務。

 如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技術規格發生變化,公司可能會更改根據未來簽訂的協議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  在此情況下,公司應在服務上發布並告知變更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提供日期等。

 因商品質量等原因,公司不可避免地要變更與用戶簽訂的協議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時。 或技術規格的變更等。 ,公司應立即告知用戶原因。

 出現前款情況的,公司應當賠償用戶由此遭受的損失;但不能證明本公司無故意或過失。

 

第六條(暫停服務)

 因計算機等信息通信設備的修理、檢查、更換、故障、通信中斷等原因時。 ,公司可以暫時中止提供服務。

  ①條原因暫時中止提供服務而給用戶造成的損失,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不能證明本公司無故意或過失。

 公司因業務項目轉換、業務放棄、公司間整合等原因而無法提供服務時。 的,應當按照第八條規定的方式通知用戶。

 

第七條(會員認購)

 用戶按照公司規定的訂閱表格輸入會員信息後,表示同意本條款和條件,即可申請會員訂閱。

 公司應對根據第條規定申請會員訂閱的用戶進行登記  除非用戶屬於以下各項:

  1. 如果認購申請人曾經失去本條款和條件第 7 條規定的先前會員資格(但有例外情況)用戶根據第 7 條  失去會員資格後經過三 (3) 年,並且用戶已獲得公司批准重新加入會員。 );
  2. 登記事項存在虛假信息、遺漏信息或者錯誤記載的;或
  3. 發現用戶的會員註冊嚴重影響公司技術時。

 會員訂閱協議應在公司批准到達用戶時成立。

 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或申請購買協議時向公司提供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應立即通知公司通過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告知變更。

 

第8條(退會、取消資格等) )

 會員可隨時向本公司請求退會,本公司應立即辦理退會事宜。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限製或終止其會員資格:

  1. 會員在申請會員時註冊虛假信息;
  2. 如果會員未支付商品等的金額。 通過使用服務購買的商品,或會員因使用服務而應付的任何其他責任;
  3. 會員通過阻礙第三方使用服務或盜用信息等方式威脅電子商務交易秩序的;或
  4. 會員通過使用服務從事法律或本條款和條件禁止的活動,或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或

 公司限製或暫停會員的會員資格後,該會員重複同一活動不少於兩次或在三十 (30) 天內未糾正原因,公司可能會喪失其會員資格。

 公司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取消會員註冊。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通知會員,並在取消會員註冊之前指定至少三十 (30) 天的期限,並提供解釋的機會。

 

第 9 條(會員通知)

  1. 如果公司向用戶發出通知,則可以使用用戶向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進行通知。
  2. 如果公司向不特定的多個用戶發出通知,則可以將通知替換為在服務公告板上張貼通知不少於一(1)週;但對會員自身交易產生嚴重影響的事項,應當單獨通知。

 

第十條(購買申請)

用戶應申請購買商品等。 按照服務中規定的方式。  當用戶申請購買時,公司應提供以下各項內容,以確保用戶能夠輕鬆看到該內容:

  1. 搜索、選擇商品等 ;
  2. 輸入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手機號碼)等。 ;
  3. 確認與本條款和條件內容相關的內容、撤回優惠權利受到限制的服務、費用支付,包括運費、安裝費;
  4. 申請、確認購買商品等 ,或同意本公司確認;和
  5. 選擇付款方式並指定付款機構。

 

第 11 條(協議的訂立)

 如果屬於下列各項之一,公司可以不接受第 9 條中的購買申請(但是,如果公司與第三方簽訂協議,則應通知該申請):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解除本協議):

  1. 如果註冊信息有虛假、遺漏或錯誤;
  2. 未成年人購買香煙、酒類等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的商品或服務;或
  3. 如果發現公司接受的採購訂單嚴重影響公司的技術。

 公司以第十三條 ①中的收據確認通知書形式向用戶發出承諾時,即視為協議成立。

 公司的接受意向表示應包括公司對用戶的購買申請的驗證以及商品或服務何時可以出售、公司更正或取消購買等信息應用。

 

第十二條(付款方式)

通過服務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付款方式應如以下各項所述。  公司不得增加服務等的金額。 並根據付款方式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1. 電話銀行、網上銀行、郵件銀行等多種賬戶轉賬;
  2. 各種卡支付,包括預付卡、借記卡、信用卡;
  3. 在線無存摺存款;
  4. 通過電子貨幣付款;
  5. 收到付款後付款;
  6. 使用公司提供的積分付款,包括里程;
  7. 使用公司已達成協議的禮券或公司認為可接受的禮券付款;和
  8. 以任何其他電子支付方式付款。

 

第十三條(購買申請確認收貨、變更或取消通知)

 用戶申請購買時,公司將向用戶發出收貨確認通知。

 當意圖的表現等存在差異時。 ,用戶收到收貨確認通知後,可以立即請求變更或取消購買申請。  用戶在發貨等之前提出請求時。 ,公司應立即處理該請求;但使用者已付款者,適用第十六條之要約撤回規則。

 

第14條(貨物等的提供) )

 公司負責製造、包裝、訂購的商品等。 或採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貨物等 自用戶提出報價之日起七 (7) 天內發貨,除非公司與用戶之間就供貨時間等另有單獨協議。  在此情況下,公司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用戶能夠驗證商品的供應程序等。 和進展。

 公司應明確運輸方式、運輸方式的運輸費用支付方、運輸方式的運輸期限等。 對於用戶購買的商品。  若超過約定的運送期限,本公司應賠償用戶由此遭受的損失;但不能證明本公司無故意或過失。

 

第 15 條(退款)

公司無法提供商品等的情況 用戶請求購買,因為商品等 售完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原因。  公司收到貨物等的付款時。 ,應自收到款項之日起兩(2)天內退還款項或採取退款措施。

 

第 16 條(要約的撤回等) )

 已簽訂購買商品等協議的用戶。 公司可以在收到收到確認通知之日起七 (7) 天內撤回其要約。

 用戶不得退貨或換貨等。 用戶收到貨物的地點等。 通過服務購買,但屬於以下各項:

  1. 如果貨物等 由於用戶的原因導致丟失或損壞(但是,如果包裝等不符合要求,用戶可以撤回其報價)。 已損壞以核實貨物內容等。 );
  2. 如果貨物的價值等 由於用戶使用或部分消耗而嚴重減少;
  3. 如果貨物的價值等 嚴重減少到難以轉售商品等程度。 因為時間的流逝;或
  4. 如果貨物等發生在哪裡 可能與商品等重複。 相同的功能、原商品的包裝等。 已損壞

 如果是第  否。 2或第 ④條,如果公司未採取措施提前明確撤回要約等限制。 在消費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或提供樣品、用戶撤回報價等。 不應受到限制。

 儘管有   ②項的規定,如果商品等的內容 與標註或廣告的內容不同或履行的方式與協議不同,用戶可以在向用戶提供商品等之日起三(3)個月內撤回其報價。 或自用戶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之日起三十(30)天內。

 

第 17 條(撤回要約等的後果) )

 用戶退貨等情況。 本公司應向本公司退還貨款等。 先前在三 (3) 個工作日內提供。  在這種情況下,當公司延遲向用戶退還商品等款項時。 ,應支付延誤期間乘以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並公佈的延誤利率計算的延誤利息。

 用戶已付款的商品等。 通過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支付手段,公司退款時,應立即要求提供支付手段的企業暫停或取消商品等的付款請求。

 撤回要約等情況下。 、退貨所需的費用等。 提供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公司不得因用戶撤回優惠等要求用戶承擔違規處罰或賠償損失。 ;但是,當用戶撤回作為商品等內容的報價時。 與標籤或廣告內容不同或執行方式與協議、退貨所需費用等不同。 由本公司承擔。

 用戶在收到商品等時支付了運費的情況 ,公司在用戶撤回要約時,應以用戶容易理解的方式明確規定費用由誰支付。

 

第十八條(個人信息保護)

 公司在收集用戶信息時應收集履行購買協議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信息。  以下信息為必填項,其他信息為選填項:

  1. 姓名
  2. ID
  3. 密碼
  4. 電子郵件地址
  5. 地址
  6. 手機號碼
  7. 電話號碼
  8. IP 地址
  9. 付款記錄。

 公司在收集可識別用戶個人身份的個人信息時,必須獲得用戶的同意。

 未經用戶同意,用戶提供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規定目的以外的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 如果公司通知運輸公司為運輸業務運輸貨物或服務所需的最少用戶信息(姓名、地址、電話號碼);
  2. 公司為了準備統計數據、進行學術研究工作或調查市場而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方式提供信息時;
  3. 需要為商品交易等付款時 ;
  4. 需要表明身份以防止信息被盜用時;或
  5. 有法律規定或法令規定的不可避免的事由時。

 如果公司根據第   ③條要求獲得用戶同意,則應明確或提前告知《信息通信網絡使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相關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的事項,包括個人信息管理者的身份(姓名、電話號碼、其他合同信息)、收集或使用信息的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關事項(提供信息的人、提供的目的、提供信息的內容)、獲得的同意用戶可以隨時撤回。  \

 用戶可以隨時要求閱讀或更正本公司擁有的其個人信息,本公司有義務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用戶要求更正錯誤,公司在更正錯誤之前不得使用個人信息。

 為了保護個人信息,公司應將個人信息管理者的數量控制在最低限度。  因用戶的信用卡、銀行賬戶等個人信息丟失、被盜、洩露、變更而給用戶造成的損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收到服務或來自服務的個人信息的第三方在達到其收集或提供個人信息的目的後,應立即銷毀該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公司職責)

 公司不得從事法律或本條款和條件禁止的或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任何活動,並應盡最大努力提供商品或服務按照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持續、安全地進行。

 公司應建立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統,以確保用戶能夠安全地使用服務。

 公司對其商品或服務進行《公平標籤和廣告法》第 3 條規定的不合理標籤或廣告活動,給用戶造成損害時,應當賠償損失。

 公司不得出於用戶不希望的盈利目的發送廣告電子郵件。

 

第20條(會員ID及密碼的義務)

 除第十八條的情況外,會員有義務管理第三方ID和密碼。

 會員不得讓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或密碼。

 如果會員發現其ID或密碼被盜或被第三方使用,會員應立即通知公司,並遵循公司的指示(如有)。

 

第二十一條(用戶義務) 用戶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 在申請或更改會員內容時登記虛假信息;
  2. 盜用第三方信息;
  3. 更改服務中發布的信息;
  4. 傳輸或發布服務規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包括計算機軟件);
  5. 侵犯知識產權,包括服務、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版權;
  6. 損害服務或第三方的聲譽或阻礙其業務;或
  7. 在服務上披露或發布淫穢或暴力信息、視頻、聲音以及任何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連接“商城”與連接“商城”的關係)

 上層“商城”和下層“商城”通過超鏈接等連接時。 (例如 G ,超鏈接的主題應包括文字、照片或視頻圖片),前者稱為連接的“商城”(網站),後者稱為連接的“商城”(網站)。

 對於連接“商城”及連接“商城”獨立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用戶進行的交易,公司不承擔責任提供擔保的情況所連接的“商城”的啟動畫面或連接時的彈出畫面,不負責為交易提供擔保。

 

第 23 條(版權歸還、使用限制)

① 公司創作的作品的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未經本公司事先許可,用戶不得複制、傳輸、出版、分發、廣播、以其他方式用於營利目的,或導致第三方使用通過本公司獲得的任何信息。使用服務。

 如果公司使用根據本條款和條件歸還給用戶的任何版權,則應通知用戶。

 

第 24 條(爭議解決)

 公司應設立並運營損害賠償部門,確保反映用戶提出的合理意見或投訴並賠償損害。

 公司首先處理用戶提出的投訴或意見;但若難以及時處理時,公司應立即將原因及處理計劃通知用戶。

 如果用戶就公司與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業交易糾紛提出損害賠償申請,公司可能會受到韓國博覽會的和解貿易委員會或市或省長要求的爭端解決機構。

 

第 25 條(管轄權和適用法律)

 公司與用戶之間發生的與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任何訴訟均應向有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

 公司與用戶之間就電子商務交易提起的任何訴訟均適用韓國法律。

 

 

這些條款和條件自 [2014 年起適用。 03. 25]